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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矿山井巷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苍南县矿山井巷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angnan Mi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M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全县矿山井巷企业、设备安装企业、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公路工程、电力工程企业(含外地进苍矿山井巷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本县矿山井巷企业所属的分公司、重点项目部和个人自愿结成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苍南县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苍南县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等活动,协助会员单位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凡无特殊理由,理事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其在协会内的相关职务自然消失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264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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