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苍南县矿山井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县矿山井巷企业、设备安装企业、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公路工程、电力工程企业(含外地进苍矿山井巷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本县矿山井巷企业所属的分公司,重点项目部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民间团体组织,经苍南县民政局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自觉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苍南县住建局,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组织和引导全县矿山井巷、设备安装企业、水利水电、公路工程、市政公用、电力工程管理机构事业单位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我县矿山井巷行业发展目标,努力引导矿山井巷企业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整体素质,提升企业资质等级,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矿山井巷业成为我县国民经济主要支柱产业,为建设现代化的新苍南和祖国的繁荣昌盛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条:协会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2-18号(原县房管局)5楼。协会注册资金:叁万元整。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府主管单位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及行业管理规定等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探索矿山井巷企业发展的新路子,推进企业“转机制,抓管理,提素质,增效益”,促进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三)帮助会员单位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
(四)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倡导职业道德与行业自律守则,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矿山井巷业开发经营和市场行为秩序;
(五)加强会员的交流沟通与团结协作,积极开展为会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信息咨询,树立良好形象等服务;
(六)加强对外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转发上级和兄弟市、县矿山井巷行业有关资料、刊物。与县外同行业社团组织建立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交流与合作。
(七)参与本地区矿山井巷业的公益事业建设,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和地方发展的各项活动;
(八)承办政府主管单位和省、市行业协会交办的任务,协助会员单位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凡苍南县范围内和苍南县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具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一直从事本行业目单有一定业绩的从业人十,承认并拥护本会责程,自愿申请,经过批准,缴纳会费并参加协会活动,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
(一)会员单位:
1、单位类型
① 在本县从事矿山井巷、设备安装、水利水电、公路工程、市政公用、电力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
② 在国内外从事矿业资源开发经营的企业;
③ 苍南籍业界人士在县外创办的矿山井巷和相关施工企业;
④ 外地进苍注册登记具有矿山井巷资质等级的分公司、办事处;
⑤ 与矿山井巷业相关和有业务正常往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⑥ 外地进苍注册登记的矿山井巷与第1种中所列类别相同的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机构。
2、任职标准
① 遵守协会章程,热心支持协会工作并及时缴纳会费,积极履行团体会员(单位)义务,推动协会队伍壮大发展;
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和纳税业绩突出,热心地方事业建设,为地方的社会经济效益作出一定的贡献;
③ 在矿山建设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维护行业正当竞争规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制度落实到位,不断壮大企业经营规模,积极争取晋升企业资质。
(二)个人会员
1、具有矿山井巷资质等级的企业下属的项目部负责人;
2、从事矿山井巷和相关联施工企业中初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和早有从业经验与业绩的从业人士;
3、从属于县外矿山井巷企业的项目部负责人;
4、本协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吸收名誉会员,特邀会员,
(三)特邀会员单位
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外,同会员单位一样,享受协会各项服务,应邀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六条:会员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卡)。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并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各种书刊、资料、信息、文献;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执行行业自律公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三)参加协会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卡)。凡无特殊理由,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
退会,会员失去会籍,其在协会内的相关职务自然消失。
第十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并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委托秘书处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持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公益心,有大局观念;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行业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提前)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因协会工作需要,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或委托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理事、副会长、会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会长办公室会议决议、决策;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协会各项服务性收入;
(三)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捐赠;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配有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变电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营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官。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干开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5年2月25日苍南县矿山井巷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修改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从属于本音程。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